《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保山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图片来源:云南省保山市台办供图)
近日,云南省保山市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保山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51条措施”)。以下为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保山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保山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1号)精神,结合保山市实际,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深化保山与台湾经贸交流合作
1.全面提升保山市对外开放水平,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号)以及云政办发〔2019〕51号文件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到保山市投资兴业,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服务力度,切实落实各级对台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投资促进局等配合)
2.对在保山市设立的年实际利用台资(不含股东贷款,下同)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上报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配合)
3.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产业台资企业、限额以上台资贸易企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有关市直部门配合)
4.对纳入国家、省重点保障清单的台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重点保障清单的台资项目,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用地保障要素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有关市直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配合)
5.加强台资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保山台资企业可申请和国内企业享受同等电价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6.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保山“滇西工业重镇”、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鼓励台商来保山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研发中心,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符合云政办发〔2019〕51号文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配合)
7.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参与“滇西辐射中心”建设,吸引台商台资企业以多种形式入驻或参与保山工贸园区、保山—曼德勒缪达经济合作区、密支那经济开发区和中国猴桥—缅甸甘拜地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拓展南亚东南亚市场,并按规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腾冲经济开发区、腾冲海关等配合)
8.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保山市乡村振兴示范区、世界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重点支持在半山酒店、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大滇西旅游环线等领域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参与保山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等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9.鼓励台资企业在保山市投资健康养老产业。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在保山市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市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10.支持台资企业在保山市依法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保山市各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并在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上,与其他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配合)
11.优化台资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配合)
12.建立法律服务窗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积极为台胞台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涉法问题。(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台办等配合)
13.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山协调服务机制和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定期召开服务台资企业专题会议,听取台资企业意见建议,针对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服务。(市台办牵头负责,各有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配合)
14.台资企业在保山市投资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可向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有关单位优先予以处理。(市台办牵头负责;各有关市直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15.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组团或单独来保山市参加市内举办的各类展会,并优先安排展位,费用与国内参展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投资促进局、市台办等配合)
16.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保山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保山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保山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享受与保山市科研人员同等的科研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保山市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保山市设立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17.鼓励支持保山与台湾两地开展旅游业项目合作,促进两地旅游宣传推广,扩大两地民间互动往来。(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台办等配合)
二、深化保山与台湾教育文化交流
18.发挥腾冲国殇墓园和龙陵松山抗战遗址两个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的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台湾参访团到保山市两个交流基地开展交流参访活动,并为交流团提供服务便利。(市台办牵头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配合)
19.加强与台胞的联系,宣传惠台政策等有关信息,帮助台胞、台商熟悉了解有关政策。(市台办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配合)
20.鼓励支持台湾高校教师在保山设立工作室,共同推动保山与台湾两地高校在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等配合)
21.创新合作办学模式,鼓励支持保山与台湾两地中小学、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互派教师、学生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学交流。(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等配合)
22.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保山市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台湾职业培训机构来保山市办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教育体育局等配合)
23.深化保山与台湾地区劳工界交流合作,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市台办等配合)
24.鼓励保山与台湾两地影视文化交流,台湾同胞可根据国家规定参与保山市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且不受数量限制。同时,鼓励台湾主流媒体来保山市采访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支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演出和文化展览。(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广电局等配合)
25.支持台湾地区商业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保山市开展以书画、文艺、寻亲等为主题的交流活动。(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配合)
26.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领域与保山市开展深层次交流合作。(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等配合)
27.鼓励支持台湾教育机构组织台湾青少年到保山市开展夏令营、研学旅行等交流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团市委、市台办等配合)
三、支持台湾同胞来保山学习、生活、就业
28.台湾同胞子女入园、入学和升学、收费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台办等配合)
29.选择常住台胞居住集中区域作为试点社区,积极探索设立台胞服务工作站,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可以邀请台胞参与社区工作,将台胞服务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工作机制,由片区网格员提供服务。(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委政法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台办等配合)
30.畅通台湾同胞诉求渠道,建立有效沟通反馈机制,在卫生、医疗和教育等方面享受“一站式”咨询服务。(市台办、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31.在保山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市级劳动模范、保山工匠、技术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表彰奖励评选。(市总工会、市妇联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32.支持台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与市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联谊活动。鼓励台湾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为台湾同胞在保山市企业单位就业提供与保山市职工同等待遇。(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3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以及扶贫、支教、支医等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会工作室,该工作室可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开放台湾大学生就职保山市社会团体服务工作。(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等配合)
34.在保山市工作的台湾女企业家符合条件及有关规定的,可自愿加入女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组织,可参与各项女性创业大赛活动。(市妇联牵头负责;市台办等配合)
35.在保山市生活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可依照规定旁听、列席人大、政协有关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按有关程序担任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
36.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内设置“台胞就医咨询处”,由当班人员负责台胞就医问询及引导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7.支持市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团市委、市台办等配合)
38.协助来保山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人才计划,鼓励来保山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保山市人才计划。(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配合)
39.加快推动保山市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支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居住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登录,并与保山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0.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各种招聘活动,依据保山市人才供需状况及台湾同胞求职意向,精准推送优质招聘岗位信息,引导其合理分析自身优势,匹配合理的职位信息,并做好跟踪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居住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可自愿申请参加保山市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认定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申报和认定条件享受与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42.鼓励台湾青年来保山市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省、市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4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有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居住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同时,符合《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台湾医师,可取得在保山市的行医资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4.符合《关于向台湾同胞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报名条件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居住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报名参加保山市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可依法在保山市申请注册并执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5.在保山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对应待遇。在保山市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保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应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配合)
46.落实《向台湾同胞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政策,符合规定的台湾同胞享受与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7.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居住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的台湾同胞,均可在保山市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便利服务。(人行保山中心支行负责)
48.保障台湾同胞与大陆员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大陆时,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49.在保山市创业、就业、定居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公租房时享受与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配合)
50.加大旅店业住宿培训和指导力度,台湾同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居住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保山市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旅馆、房车等顺利登记住宿。(市公安局负责)
51.在保山市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探索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建立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的机制。(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应急局、市台办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