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农业厅2019年10月14日16:09分类:政策法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两岸经济合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推动台资企业参与云南经济建设,提高滇台经贸合作水平,现就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台资企业投资领域

(一)鼓励台湾投资者发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精密机械制造等产业优势,投资兴办科技含量高、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项目。

(二)鼓励台湾投资者利用云南资源、区位等优势,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文化产业、物流产业、旅游开发等云南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三)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及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鼓励台资企业在云南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四)鼓励台商利用“昆交会”、“农博会”等平台开展滇台经贸洽谈活动,拓展对台招商引资渠道。鼓励重大台资项目向省级以上经济、旅游、口岸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形成具有较大规模、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台资产业集群。

(五)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云南基础设施建设。

二、简化台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手续

(六)简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允许台湾投资者凭台胞证、回乡证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经省台办对有关证件或材料进行认证后直接办理台资企业审批登记手续。台湾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云南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以香港、澳门地区公司名义来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七)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允许台资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不挂牌、不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接业务的生产车间,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需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

(八)放宽企业命名规定。台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最低数额的,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云南”、“云南省”。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使用本地且产权归属投资者本人的驰名、著名商号为企业字号。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的税费支持力度

(九)从2009年至2012年,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台资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台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从2009年起对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台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木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自投产年度起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一)优先保障企业用地。对台资企业用地要体现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的原则。对具有云南特色、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台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注册资金和建设资金到位的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