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台湾网2019年10月14日16:02分类:政策法规

2015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的意见》。

关为深化桂台农业合作,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现就加快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台湾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高,经营管理和市场化优势明显。广西与台湾气候相近,农业生产条件相似,桂台有农业合作的传统。近年来,两地农业交流合作的规模不断扩大,项目迅速增长,领域持续拓宽,平台逐步建立,模式不断创新,效益日益明显。进一步推动桂台现代农业合作有助于服务桂台经贸合作大局,维护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区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扶贫攻坚;有助于促进我区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产品品牌、品质,拉长农业产业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立足桂台、面向东盟,积极推动两地开展现代农业合作,主动参与全球农业合作和市场竞争,深植两岸共同利益,为桂台两地人民共谋福祉。

二、鼓励创新驱动

支持台商投资建设农业试验区、农业产业园、农民创业园。推动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园区化、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推动桂台“互联网+农业”和生态种养发展。

(一)鼓励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依法引进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民在我区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购置农机具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享受与我区同类企业和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二)创新桂台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推进桂台农业合作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再获新突破。进一步发展生物能源、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农产品贸易及物流等合作,在农业金融、保险、农业技术推广、光伏农业、农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等方面打造新的合作亮点。

三、支持创建品牌

(三)大力支持和引导在桂台资农业企业创建、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在创建、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时,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并在突出特色、效果显著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放宽。

(四)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鼓励在桂台资农业企业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支持在桂台资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对于申报取得上述荣誉的,按规定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

四、实施优惠政策

(五)用地政策。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用地用海, 年度土地供应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加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发展用地(含用海,下同)。凡在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内落地台资农业企业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和附属设施用地的,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的有关文件给予用地支持。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涉台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按不低于国家颁布的工业用地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 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